2020-09-01 21:01:32.0 1浏览
各市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要求,自2020年6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考核及证书核发工作改由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组织实施。为做好下放后的“安管人员”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作要求
“安管人员”考核包括考核合格证书的新办、延续、变更以及水利、交通安管考核合格人员入库等工作。
(一)考核合格证书新办
1. 考核要点
“安管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考核内容与方式、考核要点等,按照“建质〔2015〕206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安全生产知识考核采用计算机闭卷考试,考试所用题库由省住建厅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更新维护,各市不得私自更改题库。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可采用现场实操或模拟现场方式。
2. 场地要求
一是承担安全生产考核的考场,应当由“市住建部门”择优选择(2020年的考核工作,可继续由原确定的考核机构承担),并进行公示。考场要具有满足“安管人员”考核的专用场所,承担考核所必须配备的考核设施。“市住建部门”要定期对考场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对管理不到位、不具备条件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二是安全生产知识考场,应设有机考室、待考室、监控室等。机考室要设有大于100Mbps宽带网络接入。每间机考室用于考试的计算机不少于30台,并要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确保覆盖整个考场。待考室要有独立区域。监控室要设置监控显示屏,可实时监控每个考场情况。考试期间考场应设置相关设备,实行手机信号屏蔽。三是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场的操作现场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相对集中设立,并可按照“建质〔2015〕206号”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要点进行考核。
3. 时间安排
“市住建部门”应根据“安管人员”报名情况适时组织考核,原则上每市每年不少于三次。“市住建部门”应在考试日期20日前,公布“安管人员”考试信息(包括考试时间、地点、场次等)。对在本市参加考试的“安管人员”,由其所在企业在考试日期7日前,向该“市住建部门”提出考试申请。经“市住建部门”审核后,于考试日期5日前核发准考证。对需跨市考试的“安管人员”,其所在企业应在考试日期15日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住建部门”提出参加异地考试申请。经该“市住建部门”审核后,于考试日期10日前,将跨市考试的“安管人员”信息,提交至组织考试的“市住建部门”。组织考试的“市住建部门”于考试日期前7日,将审核意见反馈至企业所在地“市住建部门”,并由企业所在地“市住建部门”,于考试日期5日前核发准考证。其考试所产生的费用由组织考试的“市住建部门”承担。
(二)考核合格证书延续
“安管人员”应当在“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住建部门”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条件应当按照“建质〔2015〕206号”规定执行,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不变。对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住建部门”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三)考核合格证书变更
1.同市变更。“安管人员”在同一城市内更换受聘企业的,由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住建部门”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证书编号不变。
2.跨市变更。“安管人员”跨市更换受聘企业的,由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住建部门”为其办理转出手续后,“安管人员”通过新受聘企业到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住建部门”办理新证书。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并由变更后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住建部门”予以编号。
3.跨省变更。“安管人员”跨省变更转出,由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住建部门”为其出具包含原证书有效期限等信息的证书转出证明。“安管人员”跨省变更转入,由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住建部门”进行办理。
(四)水利、交通安管考核合格人员入库
经水利、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因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将人员信息录入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由所在企业携带人员证书、身份证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人员汇总信息表(电子版)等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市住建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合格证书核发要求
(一)编号规则
为保证下放后“安管人员”信息可追溯、可查询,新“合格证书”的编号仍沿用原编号的城市代码、流水序号、专业类别进行编制。
(二)证书样式
“合格证书”样式要按照“建质〔2015〕206号”规定的证书样式制作。其中,证书上的“考核机关”一栏应加盖“市住建部门”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保证考核工作连续性。考核工作要继续全面依托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原件核验环节除外),不得脱离系统审核(具体系统流程详见附件)。管理部门考试信息发布、本地企业考试申请、异地考试申请、各地公章图样上传备案等工作,都通过该信息系统实现。
(二)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市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部署,严格依法依规行使下放的审批权限,制定本地区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承接部门(单位)和人员,压实工作责任,落实考核所需场地、设备、经费等,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的要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确保“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落得实、接得住、管得好”。沈阳市“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也须按照本通知要求一并执行。
(三)严格考核工作管理。“市住建部门”要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考核管理、明确考核时限、规范考核流程,不得擅自增加考核环节、抬高考核门槛。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管人员”必须参加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外,不得以安全生产考核为由,额外增加教育培训科目,并将其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前置条件。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住建厅将通过网上审批记录核验、实地抽查、考场巡查等办法,加强对各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发现“市住建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市住建部门”要按照“住建部令第17号”和“辽住建﹝2019﹞66号”规定,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实行一次告知,提高审批效率。要通过网站发布、窗口公示、传真邮寄等多种渠道,及时告知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确保不落一家,实现全覆盖。
“市住建部门”请在5月28日前,上报本地区“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或方案),及考核工作具体负责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等信息。各市负责考核工作人员的“安全监管系统”登录账号,由省厅统一核发。
联系电话:024-23447692 23447693(传真)
--------此文转载“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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